首  页

天雪简介

主任简介

律师简介

企业文化

光辉历程

业务范围

服务准则

办事指南

未签发正式保单的杨某某寿险理赔案

一、案情

19991231日,杨某某之妻朱某某与巴州某某寿险公司签订投保单四份,约定保险金额共计拾万元整。在保险单正本在审核过程中200015日,朱某某因意外被火烧伤死亡。杨某某以受益人身份向寿险公司履行了事故告知义务,并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拾万元,寿险公司予以拒绝,产生诉争。

二、办理过程

    经过杨某某委托,我所指派宋新刚律师承办此案,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充分分析本案的特殊性。认为:

  1、 19991231日保险公司的业务代表手执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人寿保险投保单》找朱某某(死者)协商投保国寿福馨声双全险。寿险公司人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规定,其业务员的行为应认定是寿险公司向朱某某发出的要约,后在朱某某承诺签订保单并于19991231日交保费且由寿险公司收取共3418元时,系朱某承诺,至此保险合同成立。

  2、  本案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寿险公司以书面格式条款确定:“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交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次日起,本公司按保险条款规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由寿险公司发出要约,朱某承诺并予支付保险费,根据上述格式条款还需在寿险 公司审核同意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承办律师认为在你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客户承诺并支付保险费后,你审核的具体期限是多长时间呢?是不是可以审核十年而仍不作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呢?代理人认为这里对“审核同意承保的期限发生理解上的分岐。

代理人及杨某某认为审核期限最起码应为客户承诺后24小时内作出,保险公司没有作出审核意见应认定为保险合同已生效。其认为审核期限应超过24小时也可以几个月,代理人认为:本案审核期限未作约定且双方发生分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审核期限应作出不利保险公司 一方的解释。由于朱某在19991231日承诺并交款后六天内因火灾死亡,进而法院应作出保险公司必须在该时间段内审核完毕的不利解释,而其在收了保险费且朱某已履行了义务后,保险公司却未作出审核决定,应认定其对保险合同已经认可,进而生效,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共计拾万元应予支付给保险受益人杨某某。

三、结果

    经过诉讼承办律师的意见充分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此案虽然受到自治区某寿险公司的干预,但人民法院仍然秉公办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最终使寿险公司明白了格式条款及向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后寿险公司对寿险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全额支付了保险金拾万元整。


新疆巴州至弘网络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