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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1999年6月8日,甲公司与乙(个人)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甲公司将商贸楼48间房屋(960m2)租给乙,由乙招商承览客户,租期6年,租金每年48万元。1999年6月18日至1999年12月18日免收租金,99年12月18日至2005年12月18日前三年每年租金为48万元,后三年每年租金为51.84万元,每年交次年的房租、第一年房租于99年12月18日交清,同时约定甲公司应保证正常供水、供电、供暖,水电暖气各项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协议签订后,当日乙交了押金,1999年6月15日甲公司也将房屋交付乙使用,至1999年12月18日,乙未付首期房租48万元,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协议,判令乙支付拖欠租金60万元及违约金24万元。
被告乙的诉讼代理人:李胜利
二、办案过程:
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形成了切实可行的代理思路。
(一)、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谁违约,代理人认为应当是甲公司违约,理由如下:
1、协议签订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甲公司于1999年9月7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否认前任法定代表人所签订所有合同的效力,在广大客户中引起极为恶劣的影响。
2、99年11月因甲公司的供电变压器容量太小被烧毁造成乙的商贸城全部停电,而甲公司因资金紧张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未进行更换或维修。
3、甲公司为节约资金,采取低造价高损耗的燃油锅炉,收取乙采暖费高达38元/m2,比普通燃煤锅炉14元/m2高出24元/m2,乙与甲公司协商未果,乙没有交暖气费(甲出租的房屋数千平米,绝大多数承租人也因采暖费过高未交,所以即使乙交了采暖费因达不到规模,甲也不会供暖),于是甲公司冬季未供暖。
4、甲公司于1999年11月10日将租金给乙的48间房中的11间又租给丙公司,丙公司通知乙立即搬迁。
(二)、关于赔偿义务人及赔偿数额的问题
1、本案显然属于甲公司违约,根据《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及违约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人应是甲公司,即应由甲公司赔偿乙的损失。
2、甲公司赔偿乙的损失包括乙前期投入的装修费、广告费、雇员工资等各项损失497087元及协议若正常履行可得利益960600元(即协议期限为6年,参照乙所招商户签协议收取的租金,扣除乙交给甲公司租金及各项税费、人工工资后,每年的利润为161000元,6年为960600元),以上两项合计为1457637.24元,为此,乙在庭审中依法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乙损失共计1457637.24元。
三、审理结果:
本案开庭法庭调查阶段,代理人出示大量甲公司违约及乙损失的证据材料,经法庭辩论阶段充分论辩后,在法庭宣判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甲公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