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某某诉州国资局产权转让纠纷
一、案情
吴某某原系某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1月该国有企业改制由吴某某个人买断产权,并与国资局签订了转让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吴某某以该企业资产担保从银行贷款支付了买断款,企业变成了吴某某私人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对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理解学习不够,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加之吴某某在履行合同中的不当行为引起原企业职工的不满,到处上访告状,政府有关部门在出面协调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为稳定社会,不得不通知吴某某中止合同,继续解决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吴某某遂以州国资局违约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国资局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及承担违约金共1038万元,新疆高院予以立案并通知国资局应诉,我所蒋家开律师受国资局委托全权代理诉讼。
二、过程及结果:
由于该案社会背景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又涉及到职工的利益和政府的权威,在当地影响较大,也比较敏感。吴某某也请北京、乌鲁木齐等地的报社介入此案,跟踪报道,更加使此案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稍有不慎带来的社会后果会是很严重的。我所蒋家开律师在接案后,充分考虑到该案的复杂性,积极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多次到新疆高院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并在庭审中从法律、政策、社会、企业改革等不同的角度对该案的处理提出了独立的意见。新疆高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双方合同无效,国资局返还吴某某的转让款,并驳回了吴某某其它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蒋家开律师受委托继续代理二审诉讼,并多次前往最高法院参加诉讼,并对该案的性质及处理提出了更为详细和全面的代理意见。
最高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合同为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对该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及国资局中止合同的原因也予以了确认,认为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违约,互不追究违约责任,遂驳回了吴某某要求国资局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1038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中对吴某某应付职工的各种费用数额及时间作了明确的判决,诉讼费用各担50%。
三、社会后果:
该案判决后,社会震动较大,一是让人感到了法律的权威;二是让人感到了法律的平等与公平,最后双方自觉履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吴某某又在继续经营该企业,职工也安心生产,不再到当地党委、政府上访,该企业的改制工作经此反复最终结束。 |